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如何设立?由谁负责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置?
发布日期:2020.02.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两文件同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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